证券代码:300453 证券简称:三鑫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
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少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
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22,397,525 股减少为 522,084,275
股,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及稳定性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
上市条件,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165,183,790 31.62% -313,250 164,870,540 31.58%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357,213,735 68.38% 0 357,213,735 68.42%
流通股
三、股本总数 522,397,525 100.00% -313,250 522,084,275 100.00%
注:①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
办理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
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时基于前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
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
本次修订前内容 本次修订后内容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修改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208.4275 修改
52,239.7525 万元。 万元。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22,084,275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数为 52,000,000 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新增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修改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修改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修改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副总裁 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副总裁、财
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高级管 务总监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高
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级管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具
有相同的含义。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修改
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修改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全体发起人的出资在 2011 第二十条 ……全体发起人的出资在 2011 年 1 修改
年 5 月出资完毕。 月出资完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2,397,525 删除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修改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修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大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 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