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1-034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自主行权的操作,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由 283,749,108 股增加至 283,800,208 股,注册
资本由 283,749,108 元增加至 283,800,208 元, 公司拟对注册资本变更,同时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款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374.9108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380.0208
条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第十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九条 283,749,108 股,全部为普通股。 283,800,208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面值 1 元。
第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十条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投资计划; 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决议;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 (十三)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 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项; 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
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 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
计划; 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 项: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
计划;
(十六) 审议与关联人发生
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十一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条 审议: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民币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民币的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