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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网力: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ST网力: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ST 网力      公告编号:2021-046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恒邦置地大厦 26 层。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丰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20,460,58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6.799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19,730,58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6.738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30,00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610%。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540,98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2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810,98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30,0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10%。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176,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115%;反对票合计283,7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885%;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7,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88.8350%;反对283,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11.1650%;弃权0股。

    2、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3、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4、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33,6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16%;反对票合计26,9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84%;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14,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8.9413%;反对26,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1.0587%;弃权0股。

    5、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6、审议《关于续聘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7、审议《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8、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9、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合计320,445,1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99.9952%;反对票合计15,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数的0.0048%;弃权票合计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2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99.3939%;反对15,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数的0.6061%;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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