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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文: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ST新文: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ST新文            公告编号:2023-012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收益 2,460 万元(不含税)
计入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截至目前,会计师尚无法判断《无名者》营业收入的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日常经营活动”的定义,后续将根据获取的进一步审计证据判断该项业务是否能够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项。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文化”)、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梦文化”)因电视剧《无名者》版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原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1 年 8 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为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就原审案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后法院于 2022 年 7 月驳回了再审申请。
    2、2016 年,原审案件处于审理阶段,广播影视出版社牵头各方对电视剧《无
名者》的发行进行统一安排:广播影视出版社向一寨一品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给一寨一品发行,百创文化、圆梦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针对广播影视出版社授权一寨一品发行电视剧《无名者》出具了表示无异议的声明函,后续圆梦文化将《无名者》发行所需全部物料交于一寨一品,百创文化向一寨一品出具授权书。
获得上述授权后,一寨一品与多家电视台签订发行合同,《无名者》于 2016 年10 月首播播出。

    3、根据原审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拥有电视剧《无名者》版权,需继续履行《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的支付义务。据此,电视剧《无名者》的发行款及物料均应归属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所有。但在原审案件审理中,百创文化指定的发行方北京一寨一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寨一品”)实际占有了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收入及物料,一寨一品在原审案件判决后未将前述应属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权利及价款予以返还。据历史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一寨一品与百创文化均由同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使用同一办公地址、办公邮箱、办公电话,故百创文化应与一寨一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上述情况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百创文化、圆梦文化及发行人一寨一品将发行合同、所获发行款及电视剧物料交付给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新增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4、原审案件二审判决后,圆梦文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新文化在一寨一品处存在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收益的财产线索,一寨一品向法院出具了《关于<无名者>发行情况的说明》,确认可向新文化支付的发行收益为 2,600余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向一寨一品出具了到期债权通知书,一寨一品应法院执行要求,于 2021 年 10 月将属于新文化公司的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收益 2,600 余万元支付给法院,法院作为新文化的应付版权转让款于2021 年 11 月支付给百创文化、圆梦文化。

    5、2022 年 1 月,公司通过律师获知发行人一寨一品根据法院出具的《通知
书》,应法院执行要求,将属于新文化公司的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收益 2,600余万元通过法院作为新文化的应付版权转让款支付给百创文化、圆梦文化。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在公司获知一寨一品向法院确认发行收益属于公司并交付该剧发行收益后,为掌握该剧发行情况和收益具体金额,进一步开展后续的发行工作,实现该剧经济利益最大化,2022 年 12 月,公司开始与圆梦文化、百创文化、一寨一品商谈和解事宜,并于近日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支付和解款
项,获取了发行所需的相关声明及授权文件,并与发行方一寨一品以书面协议形
式补充确认电视剧《无名者》2016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的发行委托事宜。

    二、各方和解情况

    1、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已与圆梦文化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
司应向圆梦文化支付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金额。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文化、
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每日应向圆梦文化支付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2)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圆梦文化和解款项;

    (3)如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按前款约定按时付款,圆梦文化同意免除其余违约金及债务利息,本次执行终结;如未按前款约定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仍应按判决内容支付全部案款;

    (4)圆梦文化须于收到款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庭申请解除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等限制措施。

    2、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已与百创文化、一寨一品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同意《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撤回对百创文化、一寨一品的诉讼请求;

    (2)各方同意并确认,电视剧《无名者》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应的收益权归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所有;

    (3)各方确认,截止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应
向百创文化支付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金额。经各方友好协商,百创文化同意附条件的收取《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所涉两案的和解费用。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百创文化委托的代理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和解费用;

    (4)如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按《调解协议》按时付款,百创文化同意免除其余违约金及债务利息,《调解协议》所涉两案执行终结和达成庭内调解;
如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未按前款约定付款,《调解协议》自动解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仍应按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内容支付全部案款;

    (5)百创文化须于其代理人收到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解除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等限制措施。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收益2,460万元(不含税)计入2022年度营业收入。截至目前,会计师尚无法判断《无名者》营业收入的实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日常经营活动”的定义,后续将根据获取的进一步审计证据判断该项业务是否能够作为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项。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圆梦文化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及相关声明、授权文件;

    2、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百创文化、一寨一品签署的《调解协议》、相关声明、授权文件及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一寨一品签署的《委托发行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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