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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计通: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4

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华虹计通    公告编号:2016-043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6月30日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与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铁”或“买方”)签订的合同。
     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与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西安市地铁四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1,958,513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和签约地
     1)本合同在卖方提供履约保函,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2)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
     2.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签署日至本项目结束。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4. 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签订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在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补偿违约金和其任何损失。
     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按专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
     4)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的支行(含)及以上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的人民币银行保函。此保函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或其他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10%。
     5)履约保证金自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四十五天内完全有效,当合同延期时,卖方应对履约保函做相应的延期。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当事人: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5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东山
     注册地址: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32号经发国际大厦21-23层
     主营业务:城市地铁项目的投资及其建设、运营和物业的开发管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
     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2013年,公司与西安地铁发生销售总额为24,612,070.84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78%;2014年,公司与西安地铁发生销售总额为7,371,830.72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25%;2015年,公司与西安地铁发生销售总额为5,027,416.20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37%。
     3、履约能力分析: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西安市地铁四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合同书。
     2、合同金额:人民币131,958,513.00元。
     3、付款及结算:
     1)本项目通过买方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卖方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的银行帐号,分阶段按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币种为人民币。买方在接到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单证后六十(60)天内支付相关款项。
     2)项目预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以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合同变更情况,确定项目的结算价格。
     4、签署时间:2016年6月20日
     5、合同生效和签约地
     1)本合同在卖方提供履约保函,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2)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署日至本项目结束。
     7、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支付
     1)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金或从卖方的后续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卖方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凭买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
     2)卖方在合同项下的最大赔偿责任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百(100%)。但是,本合同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合同一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损失及人身伤亡,也不适用于由于重大过失、欺诈行为、故意的错误行为、第三者责任,以及买方收到的赔偿金。卖方对其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8、争端的解决
     1)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2)诉讼地为西安。
     3)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的金额约人民币131,958,513元,实际结算金额按具体交付数量结算,合同额扣除增值税后约占2015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53.18%。根据项目的供货进度,本次合同将对公司2016年度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备查文件: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西安市地铁四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