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0 证券简称:海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
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共产党的活动。 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 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报告;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