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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艾: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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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ST 吉艾      公告编号:2023-020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
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阳信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2 民初 591 号),公司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并与银行及法院联系确
认,获悉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法院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10 月 13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本次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进展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或“原告”)因与被告吉艾公司、姚庆、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创公司”)、平阳信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信沃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

    二、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2 月 1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2)苏 02 民
初 591 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

    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99947808.32 元,并支付期内利息 5010831.53
元,逾期罚息 3232525 元 (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199947808.3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75%计算)、期内
欠息之复利(自 2022 年6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5010831.53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7.275%计算)。

    2、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3、姚庆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以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登记证明编号为 06087783000722237897 的动产担保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以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证明编号为 06090145000722513248 的动产担保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
讼 费 以 平 阳 信 沃 资 产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登 记 证 明 编 号 为
06088771000815598599 的动产担保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7、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856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合计 1090650 元,由吉
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姚庆、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阳信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资金压力,同时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影响公司 2023 年度损益。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调整。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2 民初 591 号)》。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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