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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7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4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110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黄文帜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49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8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0,491,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4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张云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2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49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2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49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2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49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2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暂不实施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2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张云龙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

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