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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紫天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紫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1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11月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3013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30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号)。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3〕508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小欣、郭敏: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股票简称“紫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安常投资持有3,35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20.67%,是紫天科技的控股股东。2023年3月31日,安常投资持有的3,350万股“紫天科技”全部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中3,310万股为首轮冻结)。2023年4月3日,紫天科技和安常投资知悉前述安常投资所持3,31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2%)被冻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紫天科技应当及时披露安常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冻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19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常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知悉其持有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被冻结情况后,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紫天科技,但安常投资迟至2023年4月17日才首次向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紫天科技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公告、安常投资函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深交所有关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紫天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安常投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姚小欣作为紫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紫天科技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小欣作为安常投资时任实际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含信息披露事项),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组织安常投资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是安常投资前述事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敏作为紫天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知悉安常投资所持紫天科技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紫天科技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紫天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安常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3、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紫天科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4、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岀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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