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 中程 公告编号:2025-022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4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纪国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7 人,代表股份 358,900,52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8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318,127,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4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0 人,代表股份 40,772,7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3 人,代表股份 43,390,4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1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370 人,代表股份 40,772,7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0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与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少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56,580,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5%;
反对 5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3%;弃权1,7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070,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27%;反对 5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7%;弃权 1,7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86%。
上述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码头装卸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2,825,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83%;
反对 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42%;弃权2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25,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83%;反对 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2%;弃权 2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5%。
上述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程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贾玉兰女士、戴一鸣先生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袁晶、刘妍妮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