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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8 深市 吉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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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4-033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 0581 民初 800 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与吉药控股追偿权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 年 3月 1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7),公司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吉 0581 民初 800 号文件。

    2024年5月21日,公司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0581民初800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原告东北中小
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给付代偿款 3,165 万元、展期担保费
112.5 万元、展期担保费违约金 11.25 万元,合计 3,288.75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方式:以本金 2,365 万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止,按一年期 LPR3.55%加计 100%计算;从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至实际给付
完毕之日止,以本金 3,165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3.45%加计 100%计算);
    2、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原告东北中小
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给付逾期加 2 倍担保费、违约金(加 2倍担保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 2,36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减去一年
期 LPR3.55%加计 100%后的标准为利率,从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止;以本金 316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减去一年期 LPR3.45%加计
100%后的标准为利率,从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最高算
至逾期加 2 倍担保费 4,270,827.08 元加上代偿款违约金 633 万元之和
10,600,827.08 元);

    3、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给原告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06694 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在被告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 3000万股/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万)内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 2481037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被告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驳回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7,679.00 元(已减半),由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
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

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
的书面函件。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
01 执异 679 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 01 执 647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
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
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七、《执
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 05 执恢
93 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
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吉 01 民初 682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华
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
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9、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0、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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