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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4

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4-015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4)辽 02 执恢 86 号文件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 01 执异 679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2),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
文件。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60),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
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4)辽 02 执恢 86 号文件。

    进展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4)辽02执恢86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拍卖被执行人孙**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镇亚龙湾开发区亚龙大道石溪墅(亚龙湾君域)低层度假公寓0817栋(甲1型)房屋(琼(2019)三亚市不动产
权第0018253号;建筑面积为466.63平方米);

    2、拍卖被执行人孙**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三亚中铁月川项目写字楼2001房、2002房、2003房、2005房、2006房、2007房、2008房、2010房屋(琼(2019)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8012、0008161、0008162、0008010、0008163、0008160、0008164、0007974号;建筑面积合计为1420.28 平方米);

    3、拍卖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12层B-1507房屋(X京房权证丰字第474754号;建筑面积为237.93平方米)。

    (二)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文件。

    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18 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进展情况: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执异679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01执6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
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
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
的书面函件。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
01 执异 679 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 01 执 647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
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
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七、《执
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 05 执恢
93 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
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吉 01 民初 682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华
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
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9、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0、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1、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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