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 或者“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个别用词造句变化、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简称及全称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
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 8 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 8
号,邮政编码:516396 号,邮政编码:516369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
绿色工艺,生产环保产品,通过创新和 绿色工艺,生产环保产品,通过创新和资源整合创造最大价值,成为能源和新 资源整合创造最大价值,成为能源和化材料领域世界一流的科技型公司。 工新材料领域世界一流的科技型公司。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公司设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均为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记名式普通股,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全部股份由股东以其截至 2015 年 9 月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30 日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认
助。 购。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 股份数 持股比
序号 姓名/名 (万 例(%)
称 股)
1 胡先念 2,400.00 32
深圳市
嘉浦投
2 资发展 1,325.00 17.6667
有限公
司
湖南中
3 创化工 已转让 -
股份有
限公司
4 张林峰 450 6
5 曾政寰 450 6
6 陈海波 375 5
7 王欢欢 222.5 2.9667
8 刘粮帅 140 1.8667
9 韩勇 100 1.3333
10 李军 80 1.0667
11 周旋 80 1.0667
12 刘郁东 80 1.0667
13 刘婉莹 75 1
14 王梅正 50 0.6667
15 蒋小焜 50 0.6667
16 席平翔 40 0.5333
17 孙广 40 0.5333
18 李东 37.5 0.5
19 王鹏飞 37.5 0.5
20 袁杰 25 0.3333
21 雷光忠 25 0.3333
22 阳正喜 25 0.3333
23 刘党华 25 0.3333
24 张维 25 0.3333
25 陈赞枚 25 0.3333
26 向显军 25 0.3333
27 刘国兵 25 0.3333
28 吴岳逢 25 0.3333
29 谢诗雍 20 0.2667
30 彭君山 20 0.2667
31 叶湘军 20 0.2667
32 陈四保 12.5 0.1667
33 王梅梅 12.5 0.1667
34 贝云毅 12.5 0.1667
35 易志敏 10 0.1333
36 邓庆松 10 0.133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