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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5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5-005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艳艳女士和林琳女士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 6 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规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王艳艳女士和林琳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5-004)。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魏志华先生(简历见附件)和林红珍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成为独立董事后,由魏志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林红珍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上述任期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魏志华先生、林红珍女士均已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所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三家(含拟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魏志华先生和林红珍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5 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魏志华先生:中国国籍,198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 年 6 月毕业于厦门大学财务学专业,获博士学位。
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 年 8 月至今,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兼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魏志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要求。

    林红珍女士:中国国籍,1969 年 1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中国高级会计师、澳洲资深注册会计师 FCPA,硕士研究生学历。林红珍女士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中国 CFO 论坛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总会计师》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独立非执董事协会永久会员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林红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