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的条款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若相关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不再逐项列示修订内容;
2、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若相关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不再逐项列示修订内容;
3、公司章程中涉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的条款统一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若相关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不再逐项列示修订内容;
4、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出现部分章节内容顺序调整、删减条款及增加条款的情形,公司章程的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后的顺序相应调整;
5、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以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在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 其他有关规定在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
1 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烟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00169830720Q。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2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4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5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 负责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程师等。 总工程师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6 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删除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9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 第四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人。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11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12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依照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