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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
区工业大道 18 号;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建全,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科迪”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0 年度业绩修正滞后
*ST 科迪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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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75.15 万元至 1,751.48 万元,较 2019 年扭亏为盈。 2021 年 3
月 1 日, *ST 科迪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及业绩快报公告》,
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12,470 万元至-110,000 万元。*ST 科迪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0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为-127,334.20 万元。《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公司
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二、2020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ST 科迪 2020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立案调
查、持续经营能力、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等事项。
*ST 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第 5.3.12
条的规定。
*ST 科迪董事长张清海、总经理张枫华、财务总监李建全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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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清海、总经理张
枫华、财务总监李建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清海、张枫华、李建全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科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 女 士 , 电 话 :
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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