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仙坛股份有限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
公司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为 91370600729262478P。
91370600729262478P。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书、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
司秉承“以人为本、诚信务实、创新进取、 司秉承“以人为本、客户至上、诚信务实、自强不息”的核心价值观,践行“不忘初 创新进取”的核心价值观,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盛国强企、造福社会”的 心、牢记使命、盛国强企、造福社会”的企业使命,以“发展绿色产业、奉献健康 企业使命,弘扬“发展绿色产业、奉献健食品”为经营宗旨,以“安全、公平、共 康食品”的经营宗旨,崇尚“安全、公平、赢、和谐”的合作理念,不断提高技术水 共赢、和谐”的合作理念,不断提高技术平和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现有“公司+自 水平和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现有“公司+养场+农场”的饲养模式,充分发挥一体 自养场+农场”的饲养模式,充分发挥一化自繁、自养、自宰经营模式的竞争优势, 体化自繁、自养、自宰经营模式的竞争优稳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创造良好的 势,稳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创造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投资回报,为国家畜牧业发展做出贡献。 意的投资回报,为国家畜牧业发展做出贡
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份总额的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