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5-083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粤国资函[2023]32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3、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监事会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以及核查意见说明》。
5、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407 人调整为
331 人,授予总量由 14,795,176 股调整为 12,133,923 股。此外,公
司暂缓授予张耿城 349,537 股限制性股票。同意确定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除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张耿城外的 33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 330 名,授予登记数量为 11,175,662 股。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7、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暂缓授予的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49,537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期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8、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60 元人民币(含税)。该
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实施完毕。
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人民币
(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实施完毕。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5 元人民币(含税)。该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人民币(含税)。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实施完毕。
2、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故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5.39 元/股调整为13.98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系因 2023 年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价格及其调整、回购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