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2652 深市 扬子新材


首页 公告 扬子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扬子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4)。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4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 88 号扬子新材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梦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4 人,代表股份 176,122,8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9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3,49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1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2,627,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0%。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22,522,87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89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2,627,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05,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 27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弃权 38,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05,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8%;反对 27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400%;弃权 38,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8,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0%;反对 225,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0%;弃权 38,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58,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2%;反对 225,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7%;弃权 38,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01,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 27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弃权 4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01,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50%;反对 27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404%;弃权 4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反对 22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弃权 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5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21%;反对 22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5%;弃权 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9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1%;反对 1,39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9%;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9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47%;反对 1,39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1846%;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5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反对 22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弃权 38,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5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21%;反对 22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962%;弃权 38,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835,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0%;反对 24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35,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6%;反对 24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849%;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志强、赵怀亮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