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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47 深市 仁东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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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4

仁东控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3-036
              仁 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3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3,101,1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380,9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720,1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5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2,720,1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2,720,1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5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
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7,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7%;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95%;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7,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7%;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95%;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7,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7%;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95%;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05%;弃权 0 股(其中,因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7,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7%;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95%;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7,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7%;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95%;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相关机构申请2023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8,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5%;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7,8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73%;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524,6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14%;反对
576,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077%;反对
576,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95%;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95%;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7,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7%;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95%;反对
5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48,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5%;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9%;弃权 500 股(其中,因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7,8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73%;反对
5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4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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