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或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12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金额共计8,026,693.75元,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89,715.58元,合计8,316,409.33元。公司撤回对王*丰、杨*两名投资者的上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民终2780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粤民终2763-27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二、《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丰、杨*
广东高院认为,仁智股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丰、杨*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花等 120 人
一审被告: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原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昊旻、金环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仁智股份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44,857.79 元,由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公司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和裁定系法院作出的,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
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粤民2780号;
2、《民事判决书》(2025)粤民终 2763-2785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