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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吉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美吉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4-014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案件已开庭。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3、涉案金额: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中现金补偿部分 96,236,668.24 元及延迟
支付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变更后,仲裁案件的涉案金额将变更为 90,510,586.48 元及延迟支付利息。后续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美吉姆”)将积极推进仲裁进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提起针对王沈北女士仲裁申请等措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仲裁事项已开庭审理,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仲裁结果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星
未来”)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提起了对刘俊君、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祎、王琰、王沈北(以下合
称“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以下简称“仲裁案件”)。2022 年 6 月 28 日,
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
受理通知》。2023 年 1 月 7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
京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开庭通知》,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开庭审理。2023
年 2 月 16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开庭改期通知》,因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向仲裁庭递交
了关于延期开庭的申请,经审查,仲裁庭同意被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将开庭审
理时间变更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2023 年 2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北
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 年 8 月 25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
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延长至 2023 年 9 月 1 日。
  2023 年 10 月 16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
京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延长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

  2023 年 11 月 24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
京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延长至 2024 年 1 月 2 日。
  2024 年 2 月 1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
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延长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29 日,启星未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和授权文件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被申请人在仲裁案件中委托的代理人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的陈湘林律师及常畅律师(以下简称“汉坤”或“被申请人律师”),本次收到的《说明》的落款方为常畅律师,收
函方为北京仲裁委员会。《说明》提及:2024 年 2 月 26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电
话告知被申请人律师,王沈北女士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说明,表示不认可被申请人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以及发表的代理意见,同时,被申请人律师在《说明》中表示,就王沈北女士等的委托事宜,汉坤确实在未与王沈北女士等本人直接接触,且未对王沈北女士《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核实的情况下,于 2022年 9 月 19 日将他人转交给汉坤的王沈北女士《授权委托书》提交给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而在王沈北女士对代理行为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律师通过《说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回复称王沈北女士的《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确实并非其本人签署,而是由他人代签。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现王沈北女士对汉坤的
代理行为提出异议,则后续仲裁庭可能需要对此进行进一步核查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此举或将导致仲裁时限的进一步延长。

  考虑到仲裁案件持续时间已长达一年有余,为有效推进仲裁程序,避免因王沈北女士个人的委托代理事宜造成程序拖延,进而影响仲裁裁决书的整体出具进程,启星未来于日前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撤回对王沈北仲裁请求的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王沈北女士的仲裁请求,同时保留对其他仲裁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024 年 3 月 21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2)京
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变更当事人通知》,同意启星未来关于撤回对王沈北女士的仲裁请求的申请,并将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变更为刘俊君、霍晓馨(HELENHUO LUO)、刘祎、王琰。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变更后,仲裁案件的涉案金额将变更为 90,510,586.48元及延迟支付利息。后续公司将积极推进仲裁进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提起针对王沈北女士仲裁申请等措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仲裁事项已开庭审理,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仲裁结果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被申请人送达地址和授权文件的说明》;

  2、《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 3148 号仲裁案变更当事人通知》。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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