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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50 深市 千红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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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制药: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13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周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云河路厂区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 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会议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方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79,800,000 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7 日已回购股份 30,000,000 股,具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249,800,000 股。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53 名,代表股份 579,457,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641%。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22 名,代表股份 497,777,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1 名,代表股份 81,680,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355%。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 340 名,代表股份 150,232,3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0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 2025 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7,623,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4%;

  反对 1,739,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3%;
  弃权 9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397,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90%;

  反对 1,739,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2%;

  弃权 9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7,606,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6%;

  反对 1,743,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8%;
  弃权 1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381,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9%;

  反对 1,743,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3%;

  弃权 1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7,606,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6%;

  反对 1,742,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8%;
  弃权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381,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9%;

  反对 1,742,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1%;

  弃权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7,601,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7%;

  反对 1,740,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3%;
  弃权 1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376,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46%;

  反对 1,740,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5%;

  弃权 1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6,812,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4%;

  反对 2,517,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5%;
  弃权 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586,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88%;

  反对 2,517,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8%;

  弃权 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六)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7,06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8%;

  反对 2,284,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2%;
  弃权 1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843,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01%;

  反对 2,284,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5%;

  弃权 1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7,212,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5%;

  反对 2,046,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2%;
  弃权 1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98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55%;

  反对 2,046,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3%;

  弃权 1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

  (八)审议通过了《2025 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7,585,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9%;

  反对 1,684,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8%;
  弃权 1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360,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39%;

  反对 1,684,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5%;

  弃权 1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孙伎旻、袁佳雯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