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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0

新联电子: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2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8,198,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2.9469%。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5,125,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78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73,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8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73,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85%。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4,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9,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54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4,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9,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54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4,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9,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54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4,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9,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54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182,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7,8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24%;反对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4,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9,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547%;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0,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6%;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5,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78%;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0,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6%;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5,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78%;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910,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6%;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5,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78%;反对
284,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5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9%。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夏维剑、顾晓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3 年 5 月 10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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