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 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3,49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1.02%。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3,241,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248,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35%;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2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248,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35%。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刘程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683,8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9,442,167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1.02 选举刘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680,80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9,439,172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1.03 选举陈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681,79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9,440,162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彭建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595,50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9,353,874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2.02 选举张锦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680,8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9,439,167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2.03 选举刘迎双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12,720,00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9,478,373股。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005,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4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763,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反对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048,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反对 9,433,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07,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反对9,43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259,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反对 10,226,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弃权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7,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10,2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5.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257,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3%;反对 10,226,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10,2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5.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260,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反对 10,225,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弃权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10,2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254,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反对 10,230,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弃权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3,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1%;反对
10,23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05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257,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反对 10,225,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6,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反对10,22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06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003,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4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761,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反对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
公告内容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孙民方律师、李思慧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