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4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也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1)撤销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2)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本次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2 或者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3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5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活动。 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6 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9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10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