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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1 深市 延安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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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7

*ST必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2-157
            延 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周新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收
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周新基先生为偿还个人债务,拟减持所持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减持预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介绍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周新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0,417,11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90%,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二、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偿还个人债务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减持数量和比例:周新基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5,322,839 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三、与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2、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 年 4 月 11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周新基先生承诺: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周新基先生因
董事会换届选举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辞去董事职务,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周新基先生未来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由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公司已督促周新基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3、周新基先生承诺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减持。

五、备查文件
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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