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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1 深市 延安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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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7

延安必康: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8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收到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出具的《减持告知函》,新沂必康、李宗松、陕西北度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情形。

  本次减持预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介绍

    截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新沂必康持有公司股份 472,030,23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0.81%;李宗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6,393,0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5%;陕西北度持有公司股份 14,180,9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

  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陕西北度、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将合并计算减持股份的比例。目前,李宗松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正在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股权质押问题,降低平仓风险。
  二、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180 个自然日内

    5、减持数量和比例: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
合计不超过 45,968,51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遵守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对于可能发生的被动减持,并非新沂必康及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和李宗松先生主观意愿。

    三、与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在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 年 1 月 3 日,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共同承诺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 年 4 月 11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未来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鉴于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及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及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应减持股份比例将合并计算。

    3、公司已督促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可能超过 5%的情形,新
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会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在股份变动达到 5%时,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出具的《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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