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并同步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由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572,264 元。 411,577,779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表人。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经理、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沈
沈耿亮、沈会民、虞炳英、沈洪发、沈 耿亮、沈会民、虞炳英、沈洪发、沈林林泉、俞明松、严宏斌。各发起人均以 泉、俞明松、严宏斌。各发起人均以桐桐乡市双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 乡市双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折股折股出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已于2001 出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已于 2001 年 6
年 6 月 11 日到位。 月 11 日到位。
其中:沈耿亮持有 1190 万股,占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股本总数的 50%;沈会民持有 238 2,380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其中:沈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虞炳英 耿亮持有 119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持有 23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 50%;沈会民持有 238 万股,占公司股本
沈洪发持有 190.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 总数的 10%;虞炳英持有 238 万股,占
数的 8%;沈林泉持有 190.4 万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10%;沈洪发持有 190.4
公司股本总数的 8%;俞明松持有 190.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沈林泉持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严宏斌 有 190.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
持有 142.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俞明松持有 190.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
6%。 数的 8%;严宏斌持有 142.8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 6%。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411,572,26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总数为 411,577,779 股,公司的股本结
普通股 411,572,264 股。 构为:普通股 411,577,779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