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监事会的职权转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现对修订情况做以下说明:
1、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相关内容,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监事 会”、“监事”删除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本次修改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 引用的各条款序号)、章节标题变化、标点符号变化及格式的调整等,在不涉及实质性内容 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
导小组浙上市〔2001〕128 号文件《关于同意 导小组浙上市〔2001〕128 号文件《关于同意
发起设立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起设立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批准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代码为 91330000146008822C。 91330000146008822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0 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0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 3,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
83 号文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3号文批准于 2010年 3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人。 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亚太集团
有限公司、绍兴县鼎力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医
药集团上海公司、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和绍兴县利盛物资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占 股
新增 持 股
本 总
发起 出资 出资 股 数
额 的
人 时间 方式 ( 万
比 例
股)
(%)
浙 江 2001
亚 太 年 12 实物
集 团 月 21 资产 3,600 60.00
有 限 日
公司
绍 兴
县 鼎 2001
力 贸 年 12 货币 1,200 20.00
易 有 月 20 资金
限 公 日
司
中 国 2001
医 药 年 12 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