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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数据: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7

科华数据: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修订)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一节 总裁及副总裁......31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3

第七章 监事会...... 35

    第一节  监事...... 35

    第二节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 通知...... 42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50298200000533。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50 万股,
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 年公司根据“三证合一”的
改 革 要 求 完 成 了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手 续 变 更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50200705404670M。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KEHUADATA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 457 号

          邮政编码:361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1,568,9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致力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坚持技术进步,立足科学管理,为全体公司股东创造最大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未列明电力生产;电力供应;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动力电池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制造;电气安装;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蓄电池及储能设备;空调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设备及工程;太阳能或风光互补路灯系统;LED 路灯;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机房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及系统集成;新能源汽车充电及装备系统销售;数据中心运维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装备系统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和咨询;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管道和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建平、陈成辉、林仪、吴建文、苏瑞瑜、林清民
等 128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3 月 26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1,568,95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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