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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8 深市 紫鑫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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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紫鑫: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0415

公告日期:2023-07-06

*ST紫鑫: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0415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3-090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诉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尚未宣判。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20000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累计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 民初 6550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
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尚欠的借款本金
28707582.16 元、期内利息 1672647.59 元罚息 3293329.59 元、复利 360696
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 28707582.16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1672647.59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5.8%
再上浮 50%计算);

    (2)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 100000 元;

    (3)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边振利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封有顺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郭春辉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8350 元,由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边振利、封有顺、郭春辉负担。

    2、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 民初 6551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南
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尚欠的借款本金
60000000 元 期内利息 1008752.4 元、罚息 18374380 元、复利 3165051.85 元
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 60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1008752.4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6.96%再上浮 50%
计算);

    (2)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 400000 元;

    (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刘晓歆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5300 元,由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刘晓歆负担。

    3、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 民初 6553 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
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 2023 年 2 月 8 日尚欠的借款本金
45000000 元、期内利息 704498.61 元、罚息 13885200 元、复利 239439989 元
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 45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 704498.6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6.96%再上浮 50%
计算);

    (2)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

    (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郭春林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2254 元,由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郭春林负担。

    目前上述判决书均已生效尚未申请执行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新增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 原告一借款本金
152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22,646,100 元(2020.06.17-2022.05.03 @定利率,年利率 7.83%);复 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 22,646,100 元为基数,以罚息利
率即年利率 7. 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
付之 0 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 152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 7.

83%上浮 50%为标准计 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截 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191,682,60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 原告二借款本金
4800 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7,172,280 元 (2020. 06.17-2022. 05. 03 固定利
率,年利率 7. 83%);复 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 7,172,280 元为基数,以罚
息利率 即年利率 7.83%上浮 50%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05 月 04 日 起至被告实
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 48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 83%上浮50%为标准计 算,自2022 年05 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截 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本息暂计 60,735,479. 9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 全部款项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郭春生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2020 年 6 月 9 日,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农商行)与借款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
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为 JTYT2020 年借字第 021 号),合同约定:银
团向借 款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其 中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提供人民币 1.52 亿元,德惠农商行提供人民币 4800 万元,贷款期限
为 12 个月,自 2020 年 06 月 09 日起至 2021 年 06 月 08 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
利率: 固定年利率 7. 83%0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即年利率
11. 745%0 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德惠农商行与敦化市康平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 JTYT2020 年保字第 021 号),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自愿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债务展期,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责任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 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发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 等)。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德惠农商行分别与郭春生 签订了个人保证担
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JTYT202。年保 字第 021 号-1、JTYT2020 年保字第 021
号-2,郭春生自愿为 吉林紫鑫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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