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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8 深市 双鹭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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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暨就仲裁裁决申请中止执行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案件进展暨就仲裁裁决申请中止执行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5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进展暨就仲裁裁决申请中止执行并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和 2024 年 3 月 28 日就(2022)宁裁字第 998 号和(2022)宁裁字
第 999 号两个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两个案件不予执行申请均已受理,立案号分别为(2024)京 01 执异 153 号
和(2024)京 01 执异 169 号)。2024 年 4 月 1 日和 2024 年 4 月 8 日就(2022)
宁裁字第 998 号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两个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提交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仲裁载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于近日提供担保,以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 1 号楼 4 层房产(不动产权号:京(2020)海不动产权第004***5 号,面积 2213.59m2)作为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裁决
书 的 担 保 ; 以 公 司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账 户 ( 020************78 ) 内 资 金
11,831,862.00 元作为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8 号裁决书的担保。现将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就“来那度胺及
胶囊项目”合同三期付款纠纷向南京仲裁委提起(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
请求,2022 年 11 月 24 日南京卡文迪许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2023 年 5 月 15
日南京仲裁委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 年 12 月 4 日南京仲裁委做出仲裁裁
决,裁决公司 100%支付来那度胺三期合同款、律师费等共计 20,753,611 元。

    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就“奥硝唑项目”合同二期付款纠纷向南京仲裁委提起(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仲裁请求,2022

年 11 月 24 日南京卡文迪许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2023 年 5 月 15 日南京仲裁
委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 年 12 月 4 日南京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公
司 100%支付奥硝唑二期合同款、律师费等 96,719,609 元。

    两个仲裁案件详情请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关于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二期合同付款纠纷和奥硝唑注射液一期合同付款纠纷的仲裁案)、《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首药控股股份部分被冻结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言、
仲裁庭对案涉仲裁事实认定不清、仲裁裁定事实与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相悖等提
出撤销(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裁决,2024 年 3 月 19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请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目前执行法院已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进一步审理。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言和
仲裁庭对案涉仲裁事实认定不清、仲裁裁定事实与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相悖等提
出撤销(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仲裁裁决,2024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请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目前执行法院已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进一步审理。。
二、申请中止执行的担保承诺

    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裁决提供的担保承诺为:
自愿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0************78)内资金 11,831,86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叁万壹仟捌佰陆拾贰元整】提供担保。该金额为(2024)京01执55号案执行标的50%,我司承诺以此款项作为我司申请不予执行(2022)
宁裁字第 998 号裁决书即(2024)京 01 执异 153 号案提供担保。

    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仲裁裁决提供的担保承诺为:
公司自愿以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 1 号楼 4 层 401 等 6 套房产(不动产
权号:京(2020)海不动产权第 004***5 号,面积 2213.59 ㎡)作为我公司申请

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裁决书即(2024)京 01 执异 169 号案提供担
保。
三、本次提供担保的审核情况

    本次就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裁决即(2024)京 01 执异
169 号、(2022)宁裁字第 998 号裁决即(2024)京 01 执异 153 号两案所提供的
担保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本次公告的担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1、此次担保为公司使用自有资产为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提供相应的资产、现金担保,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尽量减少此担保事项带来的风险,尽力将影响降到最低。

    2、根据(2022)宁裁字第 998、999 号仲裁庭裁决,假如公司提交的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能得到支持,公司将合计支付不超过 1.2 亿的合同款。此前,公司已根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来那度胺项目”及“奥硝唑项目”未付款项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大。

    3、公司因此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担保所冻结的银行账户及房产会随着案件审理进程逐步得到解决,此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可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行。

    4、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三期仲裁以及其他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国有资产及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通过各种途径继续维权,并积极向相关有权部门和法院进行投诉、申诉,已得到有关部分回应并向公司进一步核实情况。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提供的担保现金资产和房产折合人民币约为 1.7 亿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3%。

    2、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尽量减少资金和房产冻结带来的风险,努力将影响降低到最低。

    3、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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