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5-034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一)增加前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加后的经营范围
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牲畜饲养,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科普宣传服务,休闲观光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国内贸易代理,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加工,包装服务,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管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基
于前述经营范围的增加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1.全文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描述 ,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
员会”代替; ;
2.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3.条款序号按照实际需要排序,上述两类修订情形、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
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未在下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南昌 (以下简称公司)。
市青云谱区工商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10068345967X2。 9136010068345967X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
可项目: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经营(销售 可项目: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预包装食品),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具体如下:……2017
年 12 月,上述 21 位自然人以持股出资成立南昌致
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