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2 证券简称:炬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情况及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1 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3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依法转让。 法转让。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6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7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时
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间限制。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
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个月内又买入的。 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第一款所称董事、监 担连带责任。第一款所称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 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买卖本公司股票: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三十日起算; 前三十日起算;
8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9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计报告;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簿、会计凭证;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余财产的分配;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余财产的分配;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10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公司股份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