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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12-29

       合同编号:HTF-CMB-2015-CAPITAL-CZGX-30号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〇一五年
                                   汇添富-华策影视-成长共享2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承诺与声明......7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9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1
七、份额的分级......12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16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1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2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4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5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6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8
十六、越权交易......29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1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4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6
二十、报告义务......38
二十一、风险揭示......40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42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3
二十四、违约责任......46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7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8
二十七、其他事项......49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4、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5、资产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8、工作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1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09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0年、2011年1月1日等。
    12、费用核算日: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年的12月10日,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以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确认的其他核算时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3、费用分配日:指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实际分配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应付未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任一日。
    14、收益核算日: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年的12月10日,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以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的其他核算时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5、收益分配日:指收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实际分配优先委托人预期收益的任一日。
    16、本金分配日:指(1)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的【5】个工作日内实际分配本金和收益的任一日;以及(2)经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并向资产管理人申请,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其他分配时间。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8、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招商银行账户。
    19、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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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0、本金:指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委托资金金额,不包括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人补足的资金。
    2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2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24、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2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2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7、成立日:指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生效备案并获得备案函的交易日;自成立日起,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正式生效。
    2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0、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1、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4、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6、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简称“进取级”)。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低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
    37、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的预期收益6.6%/年。
    38、进取级份额收益: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相关费用、业绩报酬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39、优先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40、进取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41、预期收益:优先委托人按本合同的预期收益率优先分配的部分。
    42、本金:指资产委托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43、补足义务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44、连带补足义务人: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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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股东王伟。
    45、补足资金义务:指在本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内本合同第七章第(五)、(六)条任一情形时,补足义务人及/或连带补足义务人所承担的按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将补足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义务。
    46、《补足合同》:指补足义务人及连带补足义务人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编号为【cmb-jsqj-2015-czgx】的《补足合同》,以及对该合同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47、京山轻机: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8、员工持股计划: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49、管理委员会:指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50、标的股票: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和持有京山轻机A股普通股股票。
                                   汇添富-京山轻机-成长共享30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承诺与声明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