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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00-12-29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0年3月30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配股方案,已获武汉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鄂证管字[2000]28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文[2000]184号文批准实施。本公司《配股票说明书》已刊登在2000年12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方案摘要:
  1、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12元
  4、配股比例:按1999年中期的总股本9803.92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以现有股本14705.88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2股。
  5、配股数量:本次配售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25.212万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12.0728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77.5512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35.588万股。
  二、股权登记日:2001年1月3日
  三、除权基准日:2001年1月4日
  四、配售对象:2000年1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华信股份”的全体股东(已承诺放弃配股权的股东除外)。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自2001年1月5日至2001年1月18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六、配股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在所托管券商处通过深圳证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国家股与法人股和高管股股东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认购手续。
  七、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华信股份”股东可按10∶2比例获得配股权证,简称“华信A1配”,代码“8765”,认购配股价格为每股12元。
  在缴款期内,本次配股权证直接划入股东股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每一配股权可认购一股股票,配股权不可交易。配股权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可多次申报认购。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不足一股的不予认购。
  若投资人在2001年1月4日至2001年1月18日间办理了“华信股份”的转托管,仍应在原托管证券商处认购配股。
  2、国家股与法人股和高管股直接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认购手续。
  八、对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
  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包销。国家股、法人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商代销,逾期未被认购,视同放弃。
  九、获配股票的交易:
  1、已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的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并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时间另行公告。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家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本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认购的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3、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