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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泰禾: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9

ST泰禾: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ST 泰禾      公告编号:2023-055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陈基华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泰禾,证券代码:000732。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3、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公司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4、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66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泰禾

    3、证券代码:000732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5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且公司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公司目前正与主办券商进行接洽,公司将尽快完成聘请主办券商事宜,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中心

    2、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8号泰禾北京公馆11层

    3、联系电话:010-89580885

    4、电子邮箱:investors@tahoecn.com

    五、公司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六、其他重要事项

    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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