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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0 深市 宝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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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及致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9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2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宝新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盈利预测
              实现情况说明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以现金方式向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等机构和自然人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部分股权。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东方富海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118,152,232.92元,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评估报告预测数10%以上。根据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现对东方富海2017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富海久泰等机构和自然人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与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和自然人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出资人民币25.20亿元,受让暨增资东方富海2.10亿股股份,占其股份比例为42.86%。(详见公司定期报告及2017-018至020号公告、2017-025至026号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已出资14.40亿元,完成股份转让事宜,持有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占其股份比例为30%。

    二、评估报告预测盈利情况

    2017年2月,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评估”)以2016
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东方富海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林评字[2017]23号)。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中林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东方富海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评估报告,东方富海2017年度的预测净利润为38,726.86万元。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8]京会兴审字第03020025号),2017年度,东方富海实现净利润11,815.22万元,实际实现率为30.51%,实现净利润数低于评估报告预测数10%以上。

    四、2017年度盈利预测未实现原因

    经询问东方富海管理层,查阅东方富海审计报告,并与中林评估评估师沟通,东方富海2017年度盈利预测未实现原因及分析如下:

    (一)东方富海2017年实际经营业绩低于盈利预测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及投资收益低于预测,致使实际利润低于盈利预测。具体如下:

    东方富海2017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0,048.01万元,预测营业收入为63,572.66万元,差额为33,524.65万元。

    东方富海2017年实现的投资收益为4,448.31万元,预测的投资收益为16,523.50万元,差额为12,075.20万元。

    (二)原因分析

    1、实际营业收入低于预测的原因主要是减持新规导致的业绩奖励收入减少。
    东方富海目前的主要经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通过股权增值退出和股息的方式为基金赚取收益,东方富海则通过收取相应的基金管理费(通常为股权投资基金总出资额的2%或2.5%每年)、业绩奖励(通常为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退出收益的20%)以及小部分咨询费收入。

    东方富海2017年实现的管理费收入为16,033.74万元,预测的管理费收入为17,787.23万元,差额1,753.49万元,比预测低9.86%;实现的业绩奖励收入为11,774.57万元,预测的业绩奖励收入为45,766.56万元,差额33,991.99万元,
比预测收入低74.27%。主要原因为2017年5月26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为“减持新规”)中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而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中,未对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大宗交易进行限制,因此资产评估师和东方富海在分析经营计划中的收入时,是按照股票解禁后,东方富海在合理时间段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方式进行计算的。评估基准日后的减持新规导致东方富海及其管理基金投资的项目无法按其计划时间通过大宗交易退出变现,因此该部分收入未达到预测。

    2、由于减持新规限制,东方富海无法在预计时间段出售其持有的永东股份股票,且中小板2017年市场行情低迷,管理层暂无意出售该股票。截止2017年底,东方富海未对其持有的永东股份股票进行处置,因此该部分股票投资收益无法实现,故而东方富海2017年投资收益低于预测投资收益。

    经核查,公司认为:东方富海作为综合性的基金管理运作公司,其管理费收入业务较为稳定,2017年实现情况与预测情况较为相符;其奖励收入、投资收益等与其主观时机判断、资本运作水平、证券市场行情、IPO发行政策、二级市场交易政策非常相关且波动较大。评估基准日及报告日后,减持新规的出台及整体市场环境变化致使东方富海奖励收入、投资收益等收益额未达到预测,是公司事前无法获知和预计、且事后无法控制的。

    五、致歉说明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的相关规定,鉴于东方富海2017年全年经营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公司对此深感遗憾,郑重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

    公司将持续关注东方富海的业绩情况,加强对东方富海的投后管理工作,力争实现本次交易的预期目标。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