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683 深市 远兴能源


首页 公告 博源化工: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博源化工: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博源化工      公告编号:2025-089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仲裁的第一被申请人。

  3.仲裁结果:被申请人向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为人民币 1,889,145,230 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为人民币 915,798.36 元,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就其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85%的本案仲裁反
请 求 仲 裁 费人 民币 11,855,584.95 元和 本案 仲裁 反请 求仲裁 费 人民币
12,415,208 元。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裁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裁决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损益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近日,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源化工,曾用名: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证券简称:远兴能源)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93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受理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DC20240377 号增资扩股协议案仲裁通知书(〔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 016053 号)。
根据仲裁通知书,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因增资扩股协议纠纷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涉案金额2,331,024,576.86 元。

  (一)受理机构

  1.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2.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 2 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情况

  1.申请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一被申请人: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大)

  二、仲裁所涉纠纷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2009 年 12 月 10 日,博源化工、上海证大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暨增
资扩股协议》,约定博源化工将其持有的蒙大矿业的 51%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支付给政府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法人的各类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部由原股东博源化工及上海证大承担,如未按约支付,须承担违约责任。
  2.2023 年 10 月 8 日,就乌审旗国资公司诉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
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23)内民终 511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蒙大矿业需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2,222,523,800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1,154,41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154,419元。

  3.2023 年 11 月 21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 06 执 511
号 《 结 案 通知 书》 , 显 示 执 行法院分 多 次 共划 拨被执 行人 蒙大 矿业
2,240,498,515.16 元,其中包括: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 2,222,523,800 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525,851.16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11,154,419 元、执行
费 2,294,445 元,现已执行完毕。上述被执行款项不包括判决认定应由蒙大矿业承担,并且蒙大矿业已经在二审程序中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154,419 元。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项下蒙大矿业实际承担及被执行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费用共计 2,251,652,934.16 元,其中: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 2,222,523,800 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22,308,838 元、执行费 2,294,445 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525,851.16 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对该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滞纳金,以 2,222,523,8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万分之五标准,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 2,222,523,800
元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 36,671,642.70
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对该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2,700,000 元(以蒙大矿业注册资本854,000,000 元的 5%计算)。

  4.本案仲裁、律师费 28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932,409.8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 1-4 项仲裁请求合计人民币 2,332,241,986.69 元。

  申请人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12.2 约定,协议各方一致
同意,在基准日(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或新公
司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承担,并且原股东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根据11.2 条约定,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新公司或有负债由原股东方承担,原股东方对新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或有负债同样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博源化工及上海证大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项下蒙大矿业实际承担及被执行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费用共计 2,251,652,934.16 元。
  (三)答辩意见及反请求主要内容

  1.第一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1)申请人援引协议 12.2 条主张被申请人支付 22 亿元探矿权转让价款与
各方订立合同的本意不符,也与合同约定相悖。

  (2)申请人已获得蒙大矿业 66%的控股权,另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2.22
亿元明显有违市场交易的平等互利及公平原则。

  2.第二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1)本案《增资扩股协议》是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蒙大矿业 51%股权的合同,与第二被申请人无关。

  (2)申请人援引《增资扩股协议》第 12.2 条主张被申请人支付 22 亿元探
矿权转让价款与各方订立合同的本意不符,也与合同约定相悖。

  (3)申请人已获得蒙大矿业 66%的控股权,另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2.22亿元明显有违市场交易的平等互利及公平原则,将造成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4)尽管被申请人认为 22 亿多元应由蒙大矿业承担,进一步而言,申请人在 2012 年 4 月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已豁免第二被申请人对应 15%部分的补偿责任。

  3.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2024 年 3 月 22 日,第一被申请人(为陈述方便,仲裁反请求中的申请人称
为第一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中的被申请人称为申请人)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
书》,2025 年 2 月 18 日,第一被申请人增加仲裁反请求,最终明确的仲裁反请
求如下:

  (1)申请人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00 万元。

  (2)确认第一被申请人无需向蒙大矿业支付 2,222,523,800 元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费用(包括一审、二审受理费、执行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若第(2)项仲裁反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第一被申请人请求解除在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本案《增资扩股协议》。

  (4)本案全部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反请求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本案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未考虑到未来可能存在蒙大矿业需向乌审旗国资公司补缴 22 亿多元的探矿权价款差额的问题,签订合同时也未涵盖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申请人主张的该款项更不属于本案合同约定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矿权价款”或“或有负债”,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应被全部驳回。若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合同的基础及目的均丧失。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
则,本案合同应予解除。

  4.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答辩意见

  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反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不予认可,应予全部驳回。

  三、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以多数意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人民币 1,889,145,230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19,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4,25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792,548.36 元;

  (三)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仲裁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3,947,747 元,由申请人承担 15%,
即人民币 2,092,162.05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85%,即人民币 11,855,584.95元;该笔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等额预缴并冲抵,故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1,855,584.95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七)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2,415,208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全部承担,该笔仲裁费用已由第一被申请人等额预缴并冲抵;

  (八)本案仲裁员实际费用人民币 7,551 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与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8,000 元冲抵后,余款人民币 449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申请人;

  (九)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就其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应付的款项以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均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案件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1.本次裁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裁决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损益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原因如下:
  (1)根据本公告三、(一)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人民币 1,889,145,230 元。三、(九)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就其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裁决,公司承担的支付比例及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2)蒙大矿业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中煤能源持股 66%,公司持股 34%。目前公司尚未取得蒙大矿业就本次裁决涉及该笔探矿权价款差额的账务处理方式。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 1,149,035,612.59 元。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核销资产及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4)。

  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