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677 深市 恒天海龙


首页 公告 恒天海龙: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恒天海龙: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0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26-012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案款人民币 248,889,391.34 元、诉讼费及保全费 1,740,3
63 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 336,093.02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天海龙”)收到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鲁 0784 执 740 号《执行通知书》、(2026)鲁0784 执 799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安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诉恒天海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约33,881万元。

  同时,公司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主要内容为:查封恒天海龙在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公司”)的51.2622%股权,保全价值339,318,423元,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安丘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 0784
民初 7121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1.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欠款 248,889,391.34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500,000 元;

  3.驳回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38,986 元,由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11 元,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35,363 元,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1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详情请参看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202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7民终433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86,247 元,由上诉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请参看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本次《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6)鲁0784 执74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5)鲁 07 民终 4337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248889391.34 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316289.39 元。

  (二)(2026)鲁0784 执79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4)鲁 07 民终 4337 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1740363 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19803.63 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鲁0784 执740号]

  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鲁0784 执799号]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