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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63 深市 永安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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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0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23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3172.5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或“永安林业”)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省高院”)
《民事判决书》( ( 2024)闽民终 658 号〕,省高院就张强等 17
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本次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张强等 17 人

    原审被告:苏加旭

    原审被告:陈松柏

    原审被告:陈振宗

    原审被告:吴景贤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2023)闽 01 民初 525 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
起上诉。诉讼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强等 17 人一审全部诉
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强等 17 人承担。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闽民终 658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