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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63 深市 永安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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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7

永安林业: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1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12 日,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林控股”)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永林集团”)签署《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关于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约定由中林控股以货币出资与永林集团以持有的公司 64,884,600 股股票出资共同设立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永安)”),中林控股、永林集团在中林(永安)中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51%、49%,由中林控股作为中林(永
安)的控股股东。2020 年 4 月 12 日,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作为
中林(永安)的发起人,与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绿康
投资”)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将各自持有的永安林业 15,055,072 股、1,729,700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予中林(永安)行使。

    2020 年 5 月 6 日,中林控股、永林集团与永安市财政局、
绿康投资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期限为三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委托方转让被委托股份不受限制,且若委托方届时转让全部或部分被委托股份的,受托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包括办理委托权利解除的相关手续等)。双方同意,未转让股份的委托权利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应继续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为避免歧义,双方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任何被委托股份的权利委托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关于公司股东签署<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等相关公告。

    根 据 公 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 披 露 于巨 潮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永安市财政局持有的公司股份
1,505,507 股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无偿划转给福建省财政厅,并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永安市财政局持有公司股份 13,549,565 股,占公司总股本 4.02%。

    截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中林(永安)代永安市财政局、绿
康投资行使其各自持有的 13,549,565 股、1,729,700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二、表决权委托到期的基本情况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二条约定:“自中林永安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将被委托股份上的包括但不限于除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林永安。”根据上述约定,中林(永安)于 2021 年 2 月
1 日设立,委托期限最迟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开始计算。根据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委托期限为三年。除委托方或中林永安在前述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对方发出本协议不再续期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前述期限届满时自动续期三年。”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为避免歧义,双方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任何被委托股份的权利委托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根据上述相关约定,委托期限
将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届满三年(且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如
委托方或中林(永安)在前述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对方发出不再

续期的书面通知的,委托期限将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到期解除。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林(永安)出具的《关于表
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通知》(中林永安{2024}1 号),告知中林(永安)已收到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出具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原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给中林(永安)行使的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有效期届满后,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
起不再委托中林(永安)行使。

    三、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各方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主体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      (%)      股)      (%)      (%)

 中林(永安)  64,884,600    19.27      23.81    64,884,600    19.27      19.27

 永安市财政局  13,549,565    4.02      0.00      13,549,565    4.02        4.02

  绿康投资    1,729,700    0.51      0.00      1,729,700      0.51        0.51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中林(永安)与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因表决权委托而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持有公司股份为 64,884,600 股,持股比例为 19.27%,拥有表决权比例为 23.8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后,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变,仍为 64,884,600 股,持股比例为 19.27%,拥有表决权比例为 19.27%,持有股份数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为与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一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

    2.中林(永安)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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