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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金融服务协议

公告日期:2020-03-21

金岭矿业:金融服务协议 PDF查看PDF原文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刘远清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
乙方: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刘德华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甲方资金使用效率及留存资金收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经与乙方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创、共进、共赢、合作自愿的原则;

    (二)乙方为甲方(包括甲方合并范围内的权属子公司,下同),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存款服务

    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2、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每年度在乙方存款的最高日存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捌亿元,且公司(含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存放在乙方的日存款余款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 30%(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二)贷款及贴现服务

    1、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的贷款利率及费用不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及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
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乙方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时,收取的委托贷款费用不得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费用;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毋须就乙方的贷款服务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措施。

    2、乙方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3、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年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三)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辅助业务。

    2、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时,收费不高于同期同类型结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标准收费(如适用), 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乙方的资金风险控制及承诺

  (一)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乙方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乙方承诺当发生以下情形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方将于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发生以上情况时,甲方可以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1、要求乙方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4、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集团公司履行义务;


    5、中止、终止与乙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三)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会计报表。

    四、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由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6月30日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19年8月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同时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以下无正文,接《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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