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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立: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简称:*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5-1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张华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156,902,89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87%。

  2.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2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919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2 人,代表股份 80,702,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978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903,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686%;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30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903,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17%;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30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5%。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案 2.0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石圣平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199,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8%;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99,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68%;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刘亚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8%;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68%;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马伟进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54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
反对 349,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弃权 6,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4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2%;反对 349,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4%;弃权 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龚俊宇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8%;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68%;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案 3.01《关于选举暨提名伍喆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8%;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68%;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存在被撤销风险,公司将尽快召开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该议案。

  提案 3.02《关于选举暨提名崔爱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8%;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68%;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存在被撤销风险,公司将尽快召开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该议案。

  提案 3.03《关于选举暨提名张凡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8%;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68%;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存在被撤销风险,公司将尽快召开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该议案。

  提案 4.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罗笛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8%;
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393%;弃权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99,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68%;反对 32,697,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4158%;弃权 6,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侯燕玲、于雪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根据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