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董事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1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2 供任何资助。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或者质询。……
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5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6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利益。 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
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7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
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做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融资工具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的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募集资金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1.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务所做出决议; 2.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上。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售、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 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发生金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 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十四)审议批准下列募集资金事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项; 3. 无具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