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码: 临 2021-57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海股份”“天首发展”)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执恢 796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舒兰天首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兰天首”)
法定代表人:王荣力
被执行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二)相关事由概述
2013 年 5 月 9 日,合慧伟业委托自然人陈钟民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借款 1.2 亿元人民币,同时,合慧伟业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陈钟民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兴银深营委借字(2013)第 022 号)、陈钟民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兴银深营委托字(2013)第 022 号)、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合慧伟业签订《质押合同》(编号:兴银深营(委贷)质押字(2013)第 022 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陈钟民将委托贷款借款 1.2 亿元划入其在兴业银行处开立的委托存款帐户,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将
1.2 亿元人民币发放给合慧伟业,借款期限为 6 个月(2013 年 5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0 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5.6%;《质押合同》为
上述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为质押。《质押合同》约定:合慧伟业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根据陈钟民的指示给予合慧伟业发放的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物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为合慧伟业所拥有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11)4000 万股股份。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0,000,000
股股权(总股本 321,822,022 股,占比 12.43%)质押给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质押比例为 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为自 2013 年 5 月 16 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详见 2013 年 5 月 22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媒体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13-21]))。
因合慧伟业未如期归还委托贷款,2013 年 12 月 4 日,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作
为上述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将合慧伟业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合慧伟业归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后双方达成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3]
深中法商初字第 101 号),确认合慧伟业应在 2014 年 3 月 10 日前支付兴业银行
借款本金 1.2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受理费。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
([2016]粤 03 执 374 号)。在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2019 年 4 月 19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 执异 605 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后,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作出([2019]粤执复 410
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03 执异 605 号)执行裁定。因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均予驳回,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 03 执恢 8 号。在前次执行中,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申请执行人邯郸邦文后,因邯郸市邦文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本院终结前次执行程序。现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原申请执行人邯郸邦文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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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舒兰天首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案质押物即被执行人合慧伟业持有的 4000 万股天首发展股票(证券简称:*ST 天首,证券代码:000611,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已由本案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质押股票以清偿债务。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质押物即被执行人合慧伟业持有的 4000 万股天首发展股票(证券简称:*ST 天首,证券代码:000611,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已由本案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质押股票以清偿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决定对被执行人合慧伟业持有的*ST 天首 4000 万股质押股票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份额占总股本的数量比例超过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价被执行人合慧伟业持有的*ST 天首 4000 万股以清偿债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2、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 400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11.84%,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法院本次变价被执行人合慧伟业持有的本公司 4000 万股以清偿债务,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服务专区信息显
示,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截止 2021 年 8 月 11 日已通过证券公司卖出股票
1528.47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影响控股股东权益变动已达 5.11%。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情况请见与本公司同时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临[2021-58])
本公司将严密关注合慧伟业股票出售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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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恢 796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