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剥离和处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0]42号)关于剥离非证券类资产和负债的要求,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对公司非证券类资产和负债进行了清理。截止2000年3月31日,本公司非证券类资产计人民币691,790,050.68元,负债为126,785,526.17元,其中:拟剥离非证券类资产520,455,717.68元,自主清理的非证券类资产171,334,330.00元,负债126,785,526.17元。本公司于2000年5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专项决议,批准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何加武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制订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剥离方案并依法实施。根据授权,本公司制订了《关于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剥离的实施方案》并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于2000年7月5日在北京签署了《资产剥离处置协议书》,本公司的信托类资产人民币520,455,717.68元,按帐面价值一次性划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本公司非证券类资产的剥离。该资产的处置方式,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决定,亦可用适当资产进行置换。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各自办理涉及剥离资产的帐务处理等有关手续。在本公司资金收回前,所划转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应收帐款核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应付帐款及相应科目核算。
本公司以信托业务为主导经营时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非证券类资产进行彻底剥离并处置,优化了公司资产结构,保证了公司顺利改组为证券公司,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加快发展,提高效益,回报全体股东。
上述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的清理及剥离处置方案,已经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深同特字[2000]第009号)。《资产剥离处置协议书》自2000年7月5日起生效,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已据此调整帐务,调帐登记日为2000年3月31日。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О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