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经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条款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本 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企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律顾问。 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外。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进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