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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1-10-30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次董事会于2001年10月29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南湖宾馆召开,应
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14名,符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由汪东林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经表决,13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200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二、因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有效表决票12票,经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1票
弃权,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所属部分子公司的提案》。
    为了改善公司资产状况,为公司资产重组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本公司与宜昌市夷鹏工贸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所属的宜昌电焊条厂、猴王
焊接进出口公司、猴王成套设备公司、猴王运输总公司、猴王研究院、猴王宜昌物资贸易公
司、猴王焊接设备厂七家子公司的投资权益转让给宜昌市夷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转让
价格以湖北竟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上述投资权益的转让金
额为人民币1850万元,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上述价款的50%,余款在2001
年12月31日前支付。同时,本公司原与宜昌市夷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整体资产转让
协议》废止。
    三、因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有效表决票12票,经表决,11票同意,0票反对,1票
弃权,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提案》。
    为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加快公司资产重组进展。根据本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和《商标转让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所属的部分土
地、房产和“猴王”注册商标转让给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对上述资予以评估立
项。
    四、经表决,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托管江苏新中期公司部
分资产的提案》。
    为了加快公司的资产重组步伐,根据本公司与上海国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
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公司董事会决定托管江苏新中期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拥有的其控股子公司江苏新大都置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国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南
京国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托管期限为:2001年10月25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
司收取的托管费总额为本协议签订后至本年末之受托资产收益的90%。
    五、因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有交表决票12票,经表决,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持有的宜昌市商业银行股权的提案》。
    根据本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决
定将持有的宜昌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转让价款以评估值为
依据确定。
    六、经表决,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变更的提案》。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出具的《关于重新委派董事的函》,公司董事会决定谭业富
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由张绪国先生接任本公司董事职务(简历附后)。
   七、因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有效表决票12票,经表决,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通过了《关于变更猴王宜昌焊线厂改制方案中有关出资方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猴王宜昌焊丝厂改制的投资方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变更为宜
昌市创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30日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监事会于2001年10月29日在湖昌市南湖宾馆召开。本次会议
应到监事7名,实到监事5名,符合《公告法》和《公告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有
效。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监事的提案》,李殿承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推
荐郭跃进先生担任本公司监事(简历附后)。
    (3)同意董事会形成的《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的决议》。
    (4)同意董事会形成的《关于托管江苏新中期公司部分资产的决议》。
    (5)同意董事会形成的《关于出售公司持有的宜昌市商业银行股权的决议》。
    (6)同意董事会形成的《关于出售部分子公司的决议》。
    (7)同意董事会形成的《关于变更猴王宜昌焊丝厂改制方案中有关出资方案的决议》。
    监事会认为三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公司出让或受让资产议案时履行了诚信义务,所
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特此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10月30日